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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法执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鞠景学、于学芳与侯文广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终结本次执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景学,于学芳,侯文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1227号申请执行人鞠景学,男,61岁,汉族,市民。申请执行人于学芳,女,64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侯文广,男,46岁,汉族,工人。本院在执行鞠景学、于学芳与被执行人侯文广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侯文广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所申请的债权842600元未得到受偿,经四查后被执行人侯文广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元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鞠景学、于学芳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恢复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元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汉龙审判员  邢云川审判员  谭庆礼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