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刑终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吕某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某,侯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刑终13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农民。2015年5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看守所。辩护人朱红星,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曹书雄。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朵。委托代理人曹中才。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某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鄂大冶刑初字第003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朵未对原判民事部分判决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吕某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松虎出庭履行职务,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朵的委托代理人曹中才、原审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朱红星、曹书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0月7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吕某因太阳能热水器溢水后,用扫帚扫水时,水流到邻居侯朵家院内,侯朵及其媳妇苏某遂与吕某发生争执,争执中,吕某打了侯朵一巴掌后退回家中,侯朵扯着吕某一起来到吕某家中,村民石某甲从中扯劝,侯朵与吕某撕扯时,吕某将侯朵的右手小指咬伤,侯朵受伤后立即叫喊吕某咬伤了她的手指。经大冶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侯朵右手小指被咬伤,导致右手小指末节缺失,其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侯朵入院时查体见右小指末节缺损,指骨外暴,清创时见挫伤严重,其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朵住院治疗13天,共计医药费5303.3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被害人侯朵的陈述、证人石某甲、苏某、曹某甲、曹某乙、石某乙、曹某丙、曹书雄的证言、被害人侯朵受伤部位照片、大冶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材料、公安机关接警工作记录、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病历、医药费票据及被告人吕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可对被告人吕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侯朵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核实,原告人侯朵的经济损失为:医药费5303.3元、护理费1023.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朵主张伤残赔偿金5424.5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2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二、被告人吕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朵医药费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6976.53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朵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被告人吕某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1、原判认定吕某咬伤侯朵右小手指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改判其无罪;2、请求对侯朵右小指末节缺损的致伤物和致伤原因进行鉴定。黄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查明:2014年10月7日上午7时许,原审被告人吕某因太阳能热水器溢水后,用扫帚扫水时,水流到邻居被害人侯朵家院内,侯朵及其媳妇苏某遂与吕某发生争执。争执中,吕某打了侯朵一巴掌后退回家中,侯朵扯着吕某一起来到吕某家中,村民石某甲在吕某身后拉吕某扯劝。侯朵与吕某撕扯时,吕某致侯朵的右手小指受伤,侯朵受伤后立即叫喊吕某咬伤了她的手指。经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侯朵入院时查体见右小指末节缺损,指骨外暴,清创时见挫伤严重,其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另查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朵住院治疗13天,共计医药费5303.3元。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侯朵证明:2014年10月7日早晨7时许,吕某将她家中太阳能热水器溢出的水扫到我家院内,我叫吕某的家人去看,吕某随即骂人,我媳妇苏某回骂,吕某赶来打苏某时,我上前去拦,吕某一巴掌打在我脸上。后吕某退回她家中堂屋时,她抓住吕某不放,村民石某甲进屋扯劝时,吕某抓住我的右手将我的右手小指头咬了一口,我看到右手小指断了,当即就痛的坐到地上大叫“你把我的手指头咬断了”。我孙子曹某丙进来看到我右手小指出血,就和吕某扭打。后曹某丙、苏某将我扶出吕某家,我到湾子到处喊吕某将我的手指头咬断了。2、证人石某甲证明:案发当日,我看见侯朵和苏某正在吕某家门口与吕某对骂,当时周围没有其他人,先是吕某动手打苏某,侯朵去拦时,吕某一巴掌打到侯朵脸上,侯朵就抓住吕某拉扯。吕某退至她家中客厅时,侯朵扯住吕某不放。当时,我在吕某身后抱着吕某扯架,吕某与侯朵面对面站着撕扯,双方的手相互抓拉,侯朵的手应该是这个时候伸到吕某嘴里,吕某就一咬,将侯朵的手指咬了,侯朵就将手抽拉出来,这个过程很快,我当时未完全看清楚,就看到侯朵右手小指出血、血肉模糊且见到骨头、皮掉着,侯朵开始喊吕某将她的手指咬断了。3、证人苏某证明:婆婆侯朵因故与吕某发生对骂,我也骂了一句,吕某打我时,侯朵上前阻拦被吕某打了脸部一巴掌,吕某跑回家,侯朵随即追上去,我随后进去看见侯朵坐在地上,右手小指流血。之后,侯朵就到湾子里叫吕某把她的手指咬断了。4、证人曹某甲证明:我是下曹村个体医生,侯朵被人打伤后,我检查了侯朵的手指,侯朵右手小指被伤,小指上节骨头已外露,小指上节皮已脱落往指尖方向翻露,明显是外力撕扯形成,符合外力夹击手指致骨折后仍不放松,然后拉扯形成,伤口符合咬伤。5、证人曹某乙证明:案发当日,侯朵和苏某与吕某相互对骂。后来,我看到侯朵的右手小指头流血并说是被吕某咬伤。6、证人石某乙证明:案发当日,我去吕某家听见侯朵不停骂人并说手指被咬断了,看见侯朵右手小指正在流血。7、证人曹某丙证明:案发当日,我看见吕某打了奶奶侯朵脸部一巴掌,侯朵就到吕某家中去了。我随后赶去吕某家里,看见侯朵坐在地上,右手小指在流血,说是被吕某咬断了。8、证人曹书雄证明:案发当日,侯朵和苏某与我妻子吕某发生争吵,侯朵到我家中与吕某发生冲突,侯朵的手指如何受伤不清楚。9、照片证明:被害人侯朵受伤部位。10、大冶市人民医院病历证明:案发当日,侯朵入院治疗时右小指末节部分缺损,指骨外露。11、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黄)公(刑)鉴法字(2015)02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侯朵入院时查体见右小指末节缺损,指骨外暴,清创时见挫伤严重,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12、被告人吕某供述:我家太阳能热水器溢水后,我向下扫水,侯朵、苏某到我家门口骂人,我也骂,侯朵上前与我撕扯,我退回家中大厅,石某甲从中劝和,侯朵抓住我右手衣服袖口,侯朵的小手指抓破衣袖,被套出了血。我是事后发现园领衫衣袖口处有一破洞。13、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吕某身份信息。14、公安机关接警工作记录、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证明:本案线索来源及被告人吕某归案情况。15、病历、医药费票据证明:案发后,被害人侯朵治疗的情况。关于上诉人吕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吕某咬伤侯朵右小手指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改判其无罪的上诉理由以及辩护人提出请求对侯朵右小指末节缺损的致伤物和致伤原因进行鉴定的请求,经查,本案证据证明吕某在其家中与侯朵撕扯时,并无第三人对侯朵实施伤害行为,其中现场证人石某甲证明其在吕某身后抱着吕某扯架时,吕某与侯朵面对面站着撕扯,双方的手相互抓拉时,其看到侯朵右手小指出血、血肉模糊且见到骨头、皮掉着,听到侯朵说她手指被咬断了的事实,与被害人侯朵、证人苏某、曹某甲、曹某乙、石某乙、曹某丙等人证明的内容印证,被告人吕某供认其和侯朵在其家里面对面拉扯时,石某甲在其身后抱着其扯劝的事实亦与证人石某甲的相关证明内容印证。大冶市人民医院病历证明侯朵于案发当日入院治疗时右小指末节部分缺损,指骨外露。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侯朵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因此,吕某故意伤害侯朵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认定。故对上述上诉理由和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小群审判员 吕 林审判员 李立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