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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行审1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江区交通运输管理处与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苏州市吴江区交通运输管理处,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509行审117-1号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交通运输管理处,所在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潘炜挺,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晨吉,苏州市区交通运输管理处干部。被申请人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路士尊,该主要负责人。本院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6)苏0509行审117号行政裁定书,对苏州市吴江区交通运输管理处于2015年7月8日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吴江交道罚字(2015)0104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吴江交道罚字(2015)01041号行政处罚决定所涉的被处罚主体为河北保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而非申请执行人确定的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6)苏0509行审117号行政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绪栋审判员  陈丽云审判员  沈国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