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马寿合与丁代阳、濮阳市腾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寿合,丁代阳,濮阳市腾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329号原告:马寿合,男,汉族,50岁,平原县。被告:丁代阳,男,汉族,48岁,山东省阳谷县。被告:濮阳市腾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原告马寿合诉被告丁代阳、濮阳市腾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驾驶的豫J55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并提供张某某的鲁NT8A**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将被告驾驶的豫J55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查封。2、将原告提供的担保鲁NT8A**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建军二O-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