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91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杨胜明与杨进宝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胜明,杨进宝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91民初144号原告杨胜明。委托代理人马荣明,泰州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进宝。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胜明与被告杨进宝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胜明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胜明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胜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胜明负担。审判员 吴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