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铭明与姜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铭明,姜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48号申请执行人李铭明。被执行人姜萌。申请执行人李铭明与被执行人姜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东民初第0494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共给付申请执行人7000元,案件受理费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第0494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明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