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3民初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饶毅与聂国新、杨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毅,聂国新,杨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3民初第154号原告:饶毅。委托代理人:任菲菲,新疆韩佩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国新。被告:杨永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毅与被告聂国新、杨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饶毅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饶毅以需要调取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饶毅负担。审判员 杨柏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友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