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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01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努尔敦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努尔敦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901刑初36号公诉机关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努尔敦,别名柯伟,男,维吾尔族,1988年5月24日生于农一师,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及住址。2013年8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在押。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以阿市检刑诉字(2015)第4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努尔敦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世举、多威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努尔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5月25日-2012年10月5日,被告人努尔敦以可以办理驾驶证及小车路线牌为名,陆续诈骗亚某甲及其朋友买某、艾某甲、沙某等多人现金共计13.5万元。2、2012年9月-2013年1月,被告人努尔敦以可以办理驾驶证为名,多次诈骗通过杨某某介绍的刘某某、赵某、廖某某等28人现金共计15.2万元。3、2012年12月,被告人努尔敦以可以办理驾驶证、增驾为名,骗取亚某乙8.7万元。4、2012年10月25日,被告人努尔敦以可以办理驾驶证为名,诈骗许某介绍转交其朋友共8人现金共计4万元。5、2012年11月30日,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努尔敦以可以帮忙过驾照科目三、四考试为名,诈骗游某现金共计3500元。6、2012年12月下旬,被告人努尔敦以可以办理驾照为名,骗取席某现金4万元。7、2012年12月-2013年5月间,被告人努尔敦以可以办理驾驶证为名两次诈骗张某某现金共计8000元。8、2012年12月30日,2013年3月20日,被告人努尔敦以可以办理驾驶证为名,两次诈骗苏某某介绍的朋友库某、艾某乙二人现金共计3万元。9、2013年2月22日,被告人努尔敦以可以办理驾驶证为名,骗取李某等11人现金6.35万元。10、2013年4月左右,被告人努尔敦以可以办理驾驶证为名,骗取伊某、查某某现金1.3万元。2013年6月19日诈骗查某某介绍的朋友高某某现金1.2万元。11、2013年7月10日,被告人努尔敦以可以办理驾驶证为名,诈骗韩某某现金共计6000元。12、2013年7月19日,被告人努尔敦以可以办理驾驶证为名,诈骗马某介绍的6人现金共计4.8万元。13、2013年7月18日,被告人努尔敦以可以办理驾照为名,骗取刘某7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努尔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其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收条、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单、银行打款凭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努尔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努尔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辩称第四起其与被害人签订了协议书将该笔已转换为借款;第十起已经归还被害人几千元的辩解,因无证据证明,故本院对该观点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努尔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23年12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努尔敦的违法所得63.25万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李文杰审 判 员  张淑玲人民陪审员  尚宏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婷3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