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杞民特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乔某甲、乔某乙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乔某甲,乔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杞民特字第58号申请人乔某甲。申请人乔某乙。监护人王米荣。申请人乔某甲、乔某乙要求宣告陈香兰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乔某甲、乔某乙诉称其父乔战胜于2003年2月因病去世,其母陈香兰于2004年8月份走失,下落不明,乔某甲、乔某乙现由其祖母王米荣抚养。申请人乔某甲、乔某乙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陈香兰为失踪人。经查,陈香兰,女,1976年2月20日生,系申请人乔某甲、乔某乙之母,陈香兰于2004年8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29日以张贴的形式发出寻找陈香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香兰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香兰下落不明已届满两年时间,经利害关系人乔某甲、乔某乙申请,法院以公告的方式查找,陈香兰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香兰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苗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