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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25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杭州宋宴茶叶有限公司与吴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宋宴茶叶有限公司,吴峰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2567-1号原告:杭州宋宴茶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晓红。委托代理人:王伟。被告:吴峰,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31966********,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庆春苑**幢*单元***室。本院在受理原告杭州宋宴茶叶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宋宴茶叶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宋宴茶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5元,公告费300元,由杭州宋宴茶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晶代理审判员 鲁 琳人民陪审员 周震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