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夏娟与武汉奥泰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娟,武汉奥泰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92民初242号原告:夏娟。被告:武汉奥泰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创业街8-1202号。法定代表人:姚飞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峻,该公司员工。原告夏娟(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武汉奥泰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周琼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6年8月入职被告处任会计。被告因经营困难,未向原告支付2014年11月至2015年7月份的工资。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出具欠条并签订协议。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所欠工资,为此起诉,请求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工资13413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6年8月入职被告处从事会计工作。2006年11月和2012年10月12日,原、被告分别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为3206元。2015年7月底,原告因被告未按期发放工资而离开被告未再上班。2015年8月2日,原、被告签订《特殊状态下劳务关系补充协议》,协议第四条约定:对于协议签署前,原告工作期间没有发放到位的工资共计13413元,将于2016年春节(2016年2月8日)前分期逐步补发完毕。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被告欠原告2014年11月至2015年7月期间工资共计13413元。以上事实,有欠条、《劳动合同书》、《特殊状态下劳务关系补充协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构成劳动关系,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以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被告应当于2016年春节前即2016年2月8日以前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11273元,但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被告应当立即向原告支付11273元。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汉奥泰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夏娟支付工资13413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8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34元,由被告武汉奥泰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琼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