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许庆金与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庆金,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69号原告许庆金。委托代理人包小丽,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庆金与被告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庆金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庆金撤回对被告李华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徐文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华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