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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许庆金与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庆金,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69号原告许庆金。委托代理人包小丽,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庆金与被告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庆金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庆金撤回对被告李华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徐文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华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