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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民终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徐海琴与郭启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海琴,郭启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终3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海琴,女。委托代理人:柳听振,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启敏,女。上诉人徐海琴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5)州民一初字第04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徐海琴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徐海琴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海琴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海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来斌代理审判员  刘 媛代理审判员  颜廷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丹青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