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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执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明福申请执行高小平、白红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福,高小平,白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1340号申请人张明福,男,汉族,1962年5月24日生,内蒙古天合文化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高小平,男,1970年12月30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白红梅,女,1972年10月9日生,现住东胜区。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张明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小平、白红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东执字第134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白红梅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白红梅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