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知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江继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江继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675号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报喜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志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灵燕,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伟力,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继萍,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继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宇珍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人民陪审员 沈荣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