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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23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孙亮与张增建、伊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亮,张增建,伊巍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23民初446号原告:孙亮,男,汉族。被告:张增建,男,汉族。被告:伊巍,男,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孙亮与被告张增建、伊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亮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亮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书,是其自己的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亮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孙亮负担。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蔚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