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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7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芦田信用社与黄世泽、谢敏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芦田信用社,黄世泽,谢敏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014号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芦田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负责人余水金。委托代理人唐怀镛。被告黄世泽,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谢敏章,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芦田信用社与被告黄世泽、谢敏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60元,减半收取44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婉红审 判 员  陈桂树人民陪审员  蔡国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玉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