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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郑××与王××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524号申请执行人郑××,自由职业。被执行人王××。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王××抚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5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庆玉审 判 员  张伯虎代理审判员  赵金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傅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