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8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陈树文与白学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树文,白学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8执52号申请执行人陈树文,系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京明彩钢加工厂业主。被执行人白学磊。本院在执行陈树文申请执行白学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树文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2014)阜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现被执行人白学磊已将全部执行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阜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智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