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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分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钟秀花申请钟永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余市分宜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0)分执字第70号被拘留人钟永华,男,1976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本院在执行钟秀花申请钟永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钟永华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