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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3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黄某某、黄某某、黄某某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3执28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1922年7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1975年3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52年1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65年12月31日出生。申请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黄某某、黄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黄某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某某、黄某某、黄某某每月各给付赡养费300.00元及各给付案件受理费2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某某、黄某某、黄某某于2016年1月始每月各给付申请人黄某某赡养费300.00元,申请人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德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 邹 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