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3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黄某某、黄某某、黄某某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3执28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1922年7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1975年3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52年1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65年12月31日出生。申请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黄某某、黄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黄某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某某、黄某某、黄某某每月各给付赡养费300.00元及各给付案件受理费2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某某、黄某某、黄某某于2016年1月始每月各给付申请人黄某某赡养费300.00元,申请人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德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 邹 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