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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北京宏超鼎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唐建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特17号申请人北京宏超鼎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幢XX层XX室。负责人严洪超。委托代理人梁刚,男,该分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唐建新,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XX村XX号XX室。申请人北京宏超鼎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宏超鼎盛上海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唐建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宏超鼎盛上海分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5)办字第9129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宏超鼎盛上海分公司已经发放了法定节假日工资,所以不需要再支付。唐建新存在迟到早退、旷工,不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的行为,宏超鼎盛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唐建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虽然迟到早退与是否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没有关联,但唐建新应返还2015年7月1日旷工工资229.89元,以及2015年6月至7月期间早退的工资890.85元。本案中仲裁员虽然没有索贿受贿的行为,但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宏超鼎盛上海分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人为支持其申请,向本院提供工资清单一份。被申请人唐建新答辩称:宏超鼎盛上海分公司没有支付过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唐建新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本案中,宏超鼎盛上海分公司主张已支付了法定节假日工资,但其提供的工资清单并没有唐建新的签字,其主张不成立,仲裁裁决正确。宏超鼎盛上海分公司仅以裁决错误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宏超鼎盛上海分公司坚持要求唐建新返还有关款项的,应另行主张。根据上述分析,本院确认宏超鼎盛上海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北京宏超鼎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5)办字第9129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北京宏超鼎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顾慧萍代理审判员  成 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仇佳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