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8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吕国华与胡泊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国华,胡泊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697号原告吕国华。被告胡泊凯。(被告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受理原告吕国华与被告胡泊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国华撤回对被告胡泊凯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维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丕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