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段庆龙申请执行何七孝提供劳务则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庆龙,何七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664号申请执行人:段庆龙,男。被执行人:何七孝,男。段庆龙申请执行何七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大民初字第897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段庆龙依生效调解内容向本院申请执行由何七孝支付其调解书确定的18000元。本院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何七孝已交付执行款11000元,该款已兑付申请人。经查明,被执行人何七孝家庭生活比较困难,剩余执行款无执行条件和执行能力。申请人生活较为困难,本院于2016年1月对申请人实施司法救助7000元,将案件执行标的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经过执行和对申请人予以部分司法救助,将案件执行标的执行完结,案件应予执行结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2015)大执字第664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国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达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