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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终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孙吉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终530号上诉人孙吉东,男,195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孙吉东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市立民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理由如下:1、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于1991年承包经营了某某村集体土地,已有村委会证明予以证实,承包后转包给刘震父亲刘庆珠(已故)耕种,双方是转包关系,该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原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理由不充分。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该条明确了承包经营权转包并未设定前置条件。上诉人提交了村集体存档的土地承包合同附表和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了上诉人承包经营集体土地的事实,村集体土地性质无需再行确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查明,上诉人以刘震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1991年其承包经营了某某村集体土地7.159亩,将其中0.92亩转包给刘震家耕种,村委记载在刘震父亲名下,刘震父亲去世后由刘震继续耕种。现上诉人要求收回转包给刘震的土地,但经村委会和有关部门协调未果,故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土地承包合同,返还原告承包土地0.92亩。上诉人起诉时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孙吉东、刘庆珠的土地承包合同附表。本院认为,上诉人孙吉东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已实际取得了某某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承包地转包与同村村民刘震产生纠纷,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有误,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立民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二、本案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军代理审判员 何 萌代理审判员 崔宝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习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