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执字第2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罗婷、蒙礼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婷,蒙礼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2971号申请执行人罗婷,女,1985年7月14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被执行人蒙礼杰,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申请执行人罗婷与被执行人蒙礼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马民一初字第5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蒙礼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罗婷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蒙礼杰所有的桂A×××××号小型轿车,但对该车辆实际未控制,无法强制执行。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马山县人民法院(2015)马民一初字第5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茂善审判员 梁位坤审判员 覃明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枝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