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仲审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蔡岗、无锡凯悦置业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岗,无锡凯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仲审字第00431号申请人蔡岗。委托代理人杨浩、孙昊,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无锡凯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太湖镇向阳村尧哥里192号。法定代表人戴葛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蔡岗与被申请人无锡凯悦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蔡岗要求执行无锡仲裁委员会(2014)锡仲裁字第1142号裁决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无锡仲裁委员会(2014)锡仲裁字第1142号裁决书予以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骏代理审判员 单甜甜代理审判员 苏 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一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