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四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宝印与李子荣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印,李子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565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印,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李子荣,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宝印与被执行人李子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2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宝印于2016年2月5日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完毕,故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遵民初字第29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建 华审判员 ���钱海峰审判员 王 兆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成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