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广山与濮阳市华龙区中介所结算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山,濮阳市华龙区中介所结算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1395号原告刘广山,男,汉族,1961年1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彦军,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被告濮阳市华龙区中介所结算组。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负责人:翟献民,清算组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山诉被告濮阳市华龙区中介所结算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代理审判员 孙燕燕人民陪审员 张建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