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28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贺某甲、贺某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某甲,贺某乙,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8财保1号申请人:贺某甲,男,住河南省社旗县。申请人:贺某乙,男,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蒙刘艳,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邓某某,男,住广东省高要市。申请人贺某甲、贺某乙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邓某某驾驶的粤H×××××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扣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胜支公司对该案保全做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邓某某驾驶的粤H×××××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扣押期限为二年;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买卖、转让、抵押、租赁、典当、赠与等。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贺某甲、贺某乙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李 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思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