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02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谷兵与曹茂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兵,曹茂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02153号原告:谷兵,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辽宁省康平县。被告:曹茂春,男,199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康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兵与被告曹茂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谷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谷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新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