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康民初字第02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谷兵与曹茂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兵,曹茂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02153号原告:谷兵,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辽宁省康平县。被告:曹茂春,男,199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康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兵与被告曹茂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谷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谷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新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