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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白亭诉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03行初16号原告王白亭,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晓玲,女,1980年5月2日出生,系原告之妻。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原告王白亭诉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2015年9月20日作出的伊滨公(治)强戒决字(2015)0008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白亭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川代审判员  刘 煜陪 审 员  李奇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梅海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