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红翮实业有限公司与徐惠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红翮实业有限公司,徐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42号原告:马鞍山市红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凤涛,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惠。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红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红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红翮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红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鞍山市红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盛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周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