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二初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20-12-16
案件名称
王腾与李自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腾;李自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二初字第00536号原告:王腾,男,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李自创,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陈莽,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腾与被告李自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腾、被告李自创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腾诉称:2014年4月21日,王腾与李自创达成车辆买卖协议,李自创将其名下发动机号为LFV3A23C7B3044695车辆卖给王腾,双方商定价格为120000元,王腾如约将款项全部支付给李自创,李自创将车辆交付王腾。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了相关的权利义务。王腾多次催促李自创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李自创一直推脱。2015年初,上述车辆在王腾处涉嫌被盗,王腾遂报警,后经公安机关处理找到该车辆,系由李自创开走,公安机关以双方系经济纠纷为由,告知应到法院起诉。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自创向王腾返还发动机号为LFV3A23C7B3044695车辆并办理过户手续,由李自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李自创辩称:王腾与李自创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不是车辆买卖关系。2014年4月21日,李自创向王腾借款120000元,并约定4个月内还清,利息是20000元,借款时王腾就把20000元的利息扣掉了,实际出借100000元,该借款至今没有偿还是事实。当时签订买卖协议是王腾为了保证借款能够得到偿还要求提供的担保,该车辆2011年11月份购买时新车价值30余万元,2014年4月份不可能以120000元出售,签订协议后该车辆也一直在李自创处,在这期间的维修保养,投保等都是由李自创处理,车辆并没有交付给王腾。王腾诉状中的陈述不是事实,请依法驳回王腾的诉求。经审理查明:本案争议车辆系李自创于2011年11月份购买所有,车牌号为皖L×××××,品牌型号为大众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为LFV3A23C7B3044695,发动机号码为100120。2014年4月21日,李自创因生意需要向王腾借款120000元,为保证借款能够偿还,同日王腾与李自创签订了《商品买卖合同承诺书》,约定李自创将涉案车辆(有效证件号码LFV3A23C7B3044695)以120000元出售给王腾,李自创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20内,将该商品和有效证件交给王腾,并协助王腾办理过户手续等内容。约定期限届满后,李自创没有交付车辆。期间,涉案车辆由李自创维修保养并办理了投保等事宜。2015年5月8日,王腾的妻子王珍向砀山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报警称车牌号为皖L×××××黑色大众迈腾轿车被盗,后经派出所调查确认王珍与李自创有经济纠纷,构不成刑事案件,不予立案。另查明,李自创因拖欠他人的借款,其所有的大众牌小型轿车皖L×××××车辆于2015年5月20日被本院执行局依法查封,现扣押在本院。上述事实有双方举证的《商品买卖合同承诺书》、派出所证明、车辆行驶证、车辆保养记录、投保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内容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14年4月21日,李自创因生意需要向王腾借款120000元,事实成立。双方签订的《商品买卖合同承诺书》约定李自创将涉案车辆以120000元出售给王腾,应视为对上述借款能够履行的担保。现王腾要求李自创返还发动机号为LFV3A23C7B3044695车辆(涉案车辆发动机号码实为100120)并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案经本院向王腾释明,王腾不同意变更其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 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馨丹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