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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民初8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志华与高俊岭、郑秀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华,高俊岭,郑秀云,甄玉红,高某1,高某2,临清市金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851号之一原告王志华,男,1978年2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高俊岭,男,1961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郑秀云,女,1960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甄玉红,女,1983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高某1。被告高某2。被告高某1、高某2法定代理人:甄玉红,系二被告之母。被告临清市金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先锋办事处天桥街。法定代表人:刘玉才,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北街34号。负责人:高瑞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华与被告高俊岭、郑秀云、甄玉红、高某1、高某2、临清市金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名下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永岭审判员  张保国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柳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