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1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1119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姜茂鹏,东海县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丁铁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兆柱书 记 员 秦晓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