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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1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1119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姜茂鹏,东海县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丁铁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兆柱书 记 员 秦晓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