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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执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王希梅与杨俊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希梅,杨俊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976号申请执行人王希梅,女,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杨俊琛,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济南市。申请执行人王希梅与被执行人杨俊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槐民初字第24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槐执字第9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