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闫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204号原告闫某。委托代理人尹月宾,徐州市贾汪区大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原告闫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峻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闫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判员 王峻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尤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