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白建生与白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建生,白水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620号原告白建生,男,195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白水清,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建生与被告白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建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建生负担��审判员 杨岩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诗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