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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行终字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元喜与延寿县延寿镇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元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1行终字13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元喜,住黑龙江省延寿县。上诉人刘元喜不服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2015)延行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以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人民政府未足额发放补偿款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元喜未能提供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人民政府实施征地行为的证据,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刘元喜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葛保滨审判员  王伟臣审判员  李彦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仇长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