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民一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石伍军诉被告周春晓、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伍军,周春晓,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民一初字第532号原告石伍军,男。委托代理人张晓乾,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春晓,男。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代表人管作锋,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海、苑晓华,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伍军诉被告周春晓、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伍军于2016年2月6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已与被告和解,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伍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5元,减半收取2197.5元,由原告石伍军自愿承担。审判长 王庆善审判员 李 哲陪审员 王学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