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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周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周健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特6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南路99号。负责人陈晨,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曹可,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孙志刚,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健。本院在审查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被申请人周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系其自愿,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撤回申请。案件申请费3100元、财产保全费3620元,合计6720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负担。审判员  金桂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金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