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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5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林秀清与黄泽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秀清,黄泽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5民初104号原告林秀清,女,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黄泽彬,男,199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林秀清与被告黄泽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艺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林秀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泽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秀清诉称,2015年3月31日,被告黄泽彬以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67000元,未约定利息以及还款期限,被告并出具欠条1份给原告收执。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能还款。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7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泽彬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以及提交证据。经审���查明,2015年3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7000元,未约定利息以及还款期限,并出具欠条1份给原告收执,载明“今生意资金周转向林秀清借款67000元整(陆万七仟元整)”。后被告未还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条1张以及原告的陈述为证。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泽彬向原告借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还款,要求被告黄泽彬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泽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泽彬应偿还原告林秀清借款人民币67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75元,依法减半收取为737.5元,被告黄泽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艺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丛霖温馨提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期限为二年。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