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4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郭丽与被告赵春光、李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丽,赵春光,李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驿民初字第4147号原告郭丽,女,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春光,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贺,女,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郭丽与被告赵春光、李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丽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赵春光、李贺下落不明,本院公告向其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被告赵春光、李贺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丽诉称,原、被告之间系朋友关系。二被告做生意期间因资金紧,于2015年4月5日向原告借用资金20万元,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借款,被告拒不偿还。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欠原告20万元。被告赵春光、李贺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郭丽与二被告赵春光、李贺系朋友关系。二被告做生意期间因资金紧,被告李贺于2015年4月5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郭丽现金200000元整(贰拾万元整),借期一个月,2015年4月5日,李贺,夫妻关系:赵春光。李贺××”。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该笔借款未果,为此成讼。另查明,二被告于2013年11月28日在本院调解协议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2013)驿民初字第3260号民事调解书在卷,据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李贺借原告款20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被告李贺不到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郭丽与被告李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要求李贺偿还借款2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赵春光与被告李贺共同偿还借款的问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郭丽借款20万元。二、驳回原告郭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李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德奇审 判 员 高世一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文天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