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民申字第0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优良与闵祝华、施时平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优良,闵祝华,施时平,宜兴市晶艺大酒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申字第002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李优良,男,1954年9月7日生,住宜兴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闵祝华,男,1955年9月6日生,住宜兴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施时平,女,1954年11月30日生,住宜兴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宜兴市晶艺大酒店,地址宜兴市宜城镇东虹路89号,组织机构代码76510650-1。负责人闵祝华,宜兴市晶艺大酒店经理。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李优良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闵祝华、施时平、宜兴市晶艺大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的(2013)宜民初字第0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俐强审判员  王燕君审判员  邹亚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明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