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3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东营诚信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东营诚信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3民初64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东营市河口区人。被告:东营诚信建设有限公司,驻垦利县利河路296号。法定代表人:张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东营诚信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98元,减半收取3749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谷春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