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呈民初字第3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黄西国诉云南恒信物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西国,云南恒信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呈民初字第3062号原告黄西国,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委托代理人罗莎莎,云南兆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恒信屋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红,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受理原告黄西国诉被告云南恒信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公司)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恒信公司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认为该案案情复杂,影响重大,应将本案移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诉争房屋果林湖畔C-18-5号属于本院管辖的范围,且该案属于商品房屋买卖合同,不属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故被告恒信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不成立。综上,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云南恒信屋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本裁定,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丽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