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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执字第01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魏德勇、余洪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德勇,余洪燕,刘士伟,刘松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1110号申请执行人: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及代码:70498398-1。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凌梅,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魏德勇,男,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余洪燕,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士伟,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松梅,女,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魏德勇、余洪燕、刘士伟、刘松梅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二初字第009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丁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