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22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流与连占得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流,连占得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522民初47号原告陈流,男,生于1973年5月,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连占得,男,现年53岁,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陈流诉被告连占得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黎恩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连占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流诉称,原、被告系同村人,被告多次在原告经营修理部维修车辆,从2010年至2013年被告欠原告修理费共计608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2016年1月份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00元,尚欠408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修理费40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对自己的诉讼主张,除陈述外,提供了一份欠条,拟证明被告连占得欠原告陈流修理费6080元,除已付2000元外,剩余4080元未付的事实。被告连占得缺席,未答辩,亦未质证。本院认为,被告连占得经本院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在开庭时缺席,放弃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且在举证期间内,亦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被告连占得欠原告陈流修理费4080元至今未付的事实,因此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10年至2013年被告多次在原告经营修理部维修车辆,2013年3月24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修理费共计608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2016年1月份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00元,剩余408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为定作人修理已损坏的物品,使其恢复原状,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被告连占得在原告陈流经营的汽车修理铺修理汽车,双方已经形成了修理合同关系,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给被告进行汽车修理后,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汽车修理费。被告欠原告修理费4080元未付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拖欠原告修理费未及时支付,已违背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现原告依法主张其权利,请求判令被告连占得支付修理费4080元,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连占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陈流修理费40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连占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黎恩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艳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