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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0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韩凤伟与天津海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凤伟,天津海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0761号原告韩凤伟,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王红艳,天津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海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二大街27号B座301室。法定代表人王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龙,天津海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被告天津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宝新公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冯占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龙,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安阳道贻成泰和新都2-1-1603号。被告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二号路173号。法定代表人王金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海霞,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津港路99号天津港大厦。法定代表人张丽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雷丁,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凤伟与被告天津海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凤伟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天津海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凤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凤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330元,减半后收取2266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审判员  周丽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